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三二號
原告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張清沚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光威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伍佰萬零陸仟零伍拾元,折合銀元伍
佰萬貳仟零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萬零貳拾壹元,折合新台幣壹拾伍萬零陸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伍萬零壹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瑪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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