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三三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馥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折合銀
元叁拾捌萬壹仟捌佰壹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捌佰壹拾玖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壹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翁金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許悉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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