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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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221號聲請人即三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三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三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簿冊及文件由 藍明章 (民國000年0月0日生,住台北市○○區○○路○○○巷○號3樓)擔任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三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三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清算完結,除向鈞院呈報清算完結外,並向鈞院聲請指定藍明章為附表所示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經核與上開條文並無不合,爰依法指定藍明章為三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書記官王玉雙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1│財務報表(28冊)│├──┼───────────────┤│2│總分類帳及明細帳(672冊)│├──┼───────────────┤│3│營業稅申報書(11本)│├──┼───────────────┤│4│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11本)│├──┼───────────────┤│5│會計傳票(250本)│├──┼───────────────┤│6│進、出貨傳票(500本)│├──┼───────────────┤│7│進、銷貨發票(2900本)│├──┼───────────────┤│8│其他簿冊(45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