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1年度沙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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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沙易字第3號
被 告 黃素麗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
字第5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素麗於民國100年12月18日12時30分
許,在台中市○○區鎮○街○○號前,竊取 邱苑峰 置於攤架之
黑棗一包,因認被告均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
竊盜罪嫌等語。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係對於特定被
告之特定犯罪事實所進行之程序,被告在刑事訴訟上具有為
訴訟主體及訴訟客體之地位,不僅是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更
為訴訟程序之對象;若於檢察官偵查中,被告死亡,依刑事
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之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
處分(職權不起訴),以終結其偵查程序;若於法院審理中
,被告死亡者,法院始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之
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以終結其訴訟關係。惟於檢察官偵查
時,被告已死亡,而檢察官疏未查明,未依上述規定為不起
訴處分,仍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因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
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早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
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至明
,此際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判
決不受理。
三、查本件公訴人固於101年1月17日偵查終結本案,而以被告涉
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嫌,對被告提起
本件公訴,於101年2月13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文章一枚
在卷可按;而被告係於檢察官起訴繫屬本院前之101年1月5
日死亡,亦有死亡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是以,公訴人提起
本件公訴繫屬本院前,被告即已死亡,揆諸上開說明,本件
起訴自屬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
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三百零
七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