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馬小字第39號
原 告 林大民
法定代理人 郭泰宏
訴訟代理人 許素霞
被 告 徐治煒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在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4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鍾孟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4日
書記官林長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馬小字第39號
原 告 林大民
法定代理人 郭泰宏
訴訟代理人 許素霞
被 告 徐治煒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二
時三十分在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4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鍾孟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4日
書記官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