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37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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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237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70號上訴人七福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蓮縣秀林鄉公所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370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
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6千元。查本件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陳鴻斌法官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