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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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簡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審簡字第1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67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混合藥錠伍顆(驗後淨重壹點貳壹陸公克)暨其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MDMA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二級毒品。核被告甲○○所為,係犯該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其以一行為同時持有甲基安非他命、MDMA二種第二級毒品,屬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非法持有毒品,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其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其持有毒品之數量非鉅與犯罪所生之危害程度、犯罪之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藍色圓形錠劑5顆(4顆完整;1顆碎裂)經送驗後,確含甲基安非他命、MDMA之成分(驗後淨重1.216公克),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上開扣案之藍色圓形錠劑
5顆經送驗後亦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反應,雖與本件被訴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無關,惟因與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DMA係混合藥錠之關係,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是以應與上開第二級毒品視為一體,均併予沒收銷燬。而盛裝毒品之包裝袋與毒品亦同,應與毒品視為一體,均併予沒收銷燬;至於鑑驗時用罄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諭知沒收。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
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志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月15日
書記官蕭永同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毒偵字第6789號被告甲○○男2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縣○○鄉○○村○鄰○○路○○○
巷○○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之犯意,於民國98年10月28日2時許,在高雄市○○路與民族路口,向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家」之男子,購得甲基安非他命、MDMA、愷他命混和藥錠5顆(藍色圓形錠劑,檢驗前淨重1.266公克,檢驗後淨重1.216公克)後,而予以持有之;嗣於同日2時20分許,在上開路口,因行跡可疑為警攔檢查獲,並扣得上開毒品。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一│被告甲○○之自白。│全部犯罪事實。│├──┼──────────┼────────────┤│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被告持有上開毒品之事實。│││MDMA、愷他命混和藥錠││││5粒。││├──┼──────────┼────────────┤│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8年│扣案毒品為甲基安非他命、│││12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MDMA、愷他命混和藥錠之事│││第11820號濫用藥物成│實。│││品檢驗鑑定書。││├──┼──────────┼────────────┤│四│偵辦毒品案件嫌疑犯尿│被告尿液呈安非他命類陰性│││液採證代碼對照表(代│、MDMA陰性、鴉片陰性之事│││號:L專-98477)、高│實。│││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L專-98477)。││└──┴──────────┴────────────┘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同時持有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及MDMA,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
檢察官洪信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