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25號原告A被告 施力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24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補正起訴狀繕本送至本院之時間,為民國107年11月21日、22日,距107年11月28日刑事審判期日,僅僅相隔6、7日,該書狀依法應先行送達被告,就審期間顯然不足,被告復表示拒絕辯論,致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與刑事審判無法同時進行,又本件需調查雙方身份、地位、財力及其他事項,非經相當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黃惠敏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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