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6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洺豪(原名張明凱)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洺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
5年度上訴字第1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10月、1年
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2月3日法授矯字第10701119
2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戴嘉清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