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3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6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譚岳民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譚岳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本院以10
1年度聲字第431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於民國(下同)101年2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
7年12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2月3日法授矯字第10701897
0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戴嘉清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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