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司簡調字第126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李朝吉
相 對 人 李明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朝吉等間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
在一法院管轄區域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具有管轄權。但依
第4條至第19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復
按同法第10條規定,因不動產涉訟,得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
管轄。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朝吉積欠聲請人債務,然相對
人於財困之際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無償移轉他人,故聲請人
訴請相對人李明遠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
復為相對人李朝吉所有云云。經查,本件相對人李朝吉住所
地位於台中市,相對人李明遠住所地位於新北市土城區,非
由同一法院管轄,再查,本件不動產所在地位於台中市大甲
區,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第10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0條、第10條第2項及第405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馬秀芳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