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聲再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再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11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李孟弦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4月12日100年度上易字第180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601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廿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李孟弦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之上開法條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卅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李秋娟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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