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蔣德富 被告 陳重宏 上列原告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表明本件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訴狀及各當事人準備訴訟之書狀,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由法院送達於他造。另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刑事訴訟法第492、493條及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未依上開規定提出訴狀,表明本件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未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三、本院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並按他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陳葳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0年6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