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抗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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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抗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抗字第48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詹堂慶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92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聲請意旨略以:前一件喝酒案件己和解了事;家有父母需要照顧,請求從輕量刑云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所犯二件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核合於上開規定,原審據而裁定定抗告人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至抗告人已經執行完畢部分(即原審裁定附表編號1部分),係屬執行扣抵之問題,此與刑法第五十四條所指「各罪中有受赦免者..而僅餘一罪者」顯不相符,尚不得據此指摘原審裁定不當;再本件係屬定應執行刑,與科刑輕重並非相同,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林清鈞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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