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交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13號原告 鄭耀堅 訴訟代理人 鄭庭沂 被告 施純榮 被告台盟電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毛子豐 被告京達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周永賢 被告 洪清威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00年度交上易字第470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林清鈞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惠彥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