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592號原告 林婉惠 被告 呂紹瑜 選任辯護人 陳文慧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99年度易字第380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林世民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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