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13號原告 劉張秀蘭 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 律師複代理人 謝宗穎 被告 曾昭儀 被告信加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正信 訴訟代理人 王泳盛
陳玟慈 楊英哲 孫臺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應提出其因本件車禍有無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請領給付?如有,請敘明請領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資料。
三、前揭事項尚有不明,原告應敘明補充之,本院認此等證據方法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蘭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