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16號聲請人張恕相對人財團法人臺中市文化建設基金會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中市文化建設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中市文化建設基金會捐助及補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臺中市文化建設基金會之董事,因本會之捐助及補助章程修正變更,爰檢具修正章程之會議紀錄1份、新、舊章程各1份、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4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請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財團法人臺中市文化建設基金會之董監事於民國100年1月26日召開董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捐助及補助章程第
1、4、6、8、10、15條,聲請人則為該法人之董事等情,有卷附董監事會會議紀錄及法人登記證書為憑。本院審酌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且上述章程條文之修正,係為因應縣市合併而修改條文用語,另修訂上述法人之董事長產生方式,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無牴觸,暨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對該會捐助及補助章程之上述變更並無意見(參見卷附該局100年2月24日中市文推字第1000002205號函)等情,因認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