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字第61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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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麗華

黃德智

被告 葉黛潔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61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上午9時2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田幸艷

書記官林幸萱

通譯張彥玟

朗讀案由。

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

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六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一

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内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且違約金以一個月為一期,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幸萱

法官 田幸艷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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