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小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小字第130號

上訴人 盧棟華

訴訟代理人 盧蔡秀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竣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按:名義上雖稱異議,但應為提起上訴之意)。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請上訴人提出委任盧蔡秀明為上訴時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如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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