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310號聲請人鏵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26日
書記官池東旭┌────────────────────────────────────────────────────────┐│附表:95年度除字第23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鏵亞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南松山分行│95年1月28日│40,000元│NC0000000││││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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