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4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2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49號原告金豐機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陸巨君遠泰投資有限公司代表人訴訟代理人 洪明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間公司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院臺訴字第102013755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其代表人暨代表人有代表權或管理權之證明文件,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者。」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起訴之原告以陸巨君即遠泰投資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為代表人,惟並非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所示原告公司登記之代表人,有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憑。則原告以陸巨君即遠泰投資有限公司之代表人為代表人提起本件訴訟,尚有未合,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其代表人暨代表人有代表權或管理權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李君豪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書記官吳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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