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04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天主教若瑟醫院法定代理人 鍾安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3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蔡佳容┌─────────────────────────────────────┐│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花旗(台灣│高雄銀行板│100年7月8日│38,490元│BRP0000000││││)商業銀行│橋分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