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9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96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建復上列被告因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毒偵字第3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建復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前段應補述為:「於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687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於103年1月2日因撤回上訴確定。」,暨證據部分,並再補充:「而按經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認可之檢驗機構採用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鑑驗各項毒品,並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進行確認者,均不致產生偽陽性反應。又毒品施用後於尿液、血液中可檢出之最大時限,與施用劑量、施用頻率、施用方式、施用者飲水量之多寡、個人體質、代謝情況、檢體收集時間點及所用檢測方法之靈敏度等因素有關,因個案而異;一般於尿液中可檢出之最大時限,安非他命為1至4日,甲基安非他命為1至5日。此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現改制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92年7月23日管檢字第0000000000號函釋旨明確可參,並為本院辦理施用毒品案件之職務上所悉事項。」外,其餘之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李建復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經於101年間為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於5年內再犯同本件之行為,為本院判決科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仍再犯本次施毒罪行,足認其戒毒意志非堅,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態度,並衡以其所具教育文化程度、業工而家境勉持等情狀(參毒偵卷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基本資料),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第二審管轄之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387號被告李建復男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4樓居新北市○○區○路○街00巷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建復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毒聲字第28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1年12月17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緝字第48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猶未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年10月25日20時許為警採尿回溯前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2年10月25日19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頭街與後竹圍街口,因行跡可疑,為警攔檢,並經其同意後,於上開時間採集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李建復固不否認上開採集之尿液為其所有,惟供稱查獲前最近一次施用毒品為101年10月間云云,然查被告上開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1月1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尿液檢編號:Z000000000000號)在卷可參,被告上開供稱施用毒品時間實不足採;復有應受尿液檢驗人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號)等證據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2月6日
檢察官姜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