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訴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卉銘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佳純   原住宜蘭縣○○鎮○○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11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08年11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羅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附卷可按。揆諸上開法條規定,
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羅東簡易庭法官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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