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調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調字第103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陳幼芬
       陳玉瑛
       陳信曾
       陳信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陳幼芬之債權人,陳幼芬明
知聲請人對其有現金卡消費款債權,惟恐遭聲請人追索,竟
於民國96年7月30日將其所有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
○路○段○○○號3樓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
因移轉所有權於相對人陳玉瑛名下,相對人陳玉瑛復於106
年3月21日以買賣為原因,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於相對人
陳信曾、陳信蓉名下,惟其買賣關係應為無償脫法行為,侵
害聲請人債權之實現,爰依民法第242條、第87條、第113
條規定,請求確認相對人間所為買賣契約之債權行為及所有
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無效,相對人並應將系爭不動產回復登
記於相對人陳幼芬名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買賣有無效
之原因,請求確認相對人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買賣契約及
所有權移轉行為皆無效,並將之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陳幼芬所
有,其請求內容性質上屬確認訴訟,應以判決為之,均尚無
從由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解決紛爭,本件調解之聲請依
法律關係之性質不能調解,依首揭規定,應逕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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