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簡字第199號
原 告 黃志民
被 告 陳瑞晨
法定代理人 陳世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二
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被告欲親自出
庭辯論,然本院於108年12月26日方收受被告出庭意見調查
表,故無法即時提解被告到庭辯論,為保障被告言詞辯論之
機會,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