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交重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9號原告王網
陳淑娟 陳淑麗 陳淑鈴 陳淑珊 陳鴻鈞 被告 廖伯祐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07年度交易字第2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陳育良法官廖奕淳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玉珮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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