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5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564號聲請人湧泉景觀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順 代理人 陳曉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涂菀君┌─────────────────────────────────────┐│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56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安全營造有│合作金庫銀│107年3月15日│797,921元│LZ0000000││││限公司│行三峽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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