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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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56號上訴人 曾健泉 訴訟代理人 杜俊謙 律師被上訴人 李素樺
翁雪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56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33,3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0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凱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