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936號聲請人 王宥勝 法定代理人 王啟名
張琬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姐妹。(四)祖父母。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項、第5項、第6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民法第13條第1項、第76條定有明文。末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甲○○(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民國107年7月19日死亡,聲請人乙○○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惟本件未成年子女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丙○○、丁○○二人,然僅上開其中一人即丙○○具狀向本院聲請,則依上開規定,聲請人乙○○拋棄繼承之聲請未經合法代理。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瑛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書記官徐基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