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09號上訴人即原告 盧漢鴻
盧明明 被上訴人即被告 曾凰恩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41,6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7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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