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7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易字第78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亡)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緝字第365號),本院簡易庭認不適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簽分適用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係以:被告甲○○與被害人乙○○係夫妻關係,2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稱家庭成員。被告前因對妻子乙○○及其子女實施家庭暴力,經乙○○向本院聲請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經本院於民國91年10月31日,以91年度家護字第1376號裁定被告不得對乙○○為騷擾行為、至少遠離高雄市○○區○○街○○○號2樓50公尺,有效期間為10月。詎被告仍故意違反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內容,自93年1月13日凌晨1時30分起至當日凌晨2時30分左右,先撥打電話騷擾乙○○,惟乙○○拿起電話後即掛斷,並隨即前往高雄市○○區○○街○○○號1樓樓下猛按住於2樓乙○○家之電鈴,旋即為乙○○報警當場查獲,而認被告涉犯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2款、第4款違反保護令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業於民國94年2月
6日死亡,有被告之戶籍資料、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楊智守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
書記官林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