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9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4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楊國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65,655元,及其中本金255,376元自民國96年9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債權人,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楊國麟於98年11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
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㈢債務人迄96年7月底尚積欠債權人265,655元未為清償(含年費
、掛失費、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255,376元自96年9月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
㈣釋明文件: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消費繳息查詢表、申辦信用卡
預先作業授權同意書、信用卡申請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同意書、信用卡資產移轉第2次客戶通知函、AIG信用卡約定條款、信用卡重要資訊影本等。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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