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重勞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勞上字第4號上訴人竑遠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宜榮貨運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洪玉蘭 上訴人 徐德榮 即誼隆汽車貨運行
竑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竑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徐德榮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被上訴人 蘇勝輝
曾暘議 鄭文欽 張信鴻 曾筠櫻 (即 潘俊雄 之承受訴訟人)
潘彥文 (即潘俊雄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清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12日上午11時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謝雨真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