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56號聲請人 張文俐張文麗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89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因不服民國111年6月2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7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以其已70歲、罹有類風濕關節炎等重大傷病、無業,因故房屋遭拍賣,並欠有多筆銀行債務,財產為零,無力支出裁判費,爰聲請訴訟救助云云。然聲請人就其現時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應納裁判費乙節,未提出任何得使本院能即時調查之證據為釋明,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貞
法官毛彥程法官蔡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何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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