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49號上訴人 許進中 訴訟代理人 黃苙荌 律師複代理人 黃俊凱 律師被上訴人大高雄油畫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曾美綾 被上訴人 胡耿溢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複代理人 張思國 律師被上訴人 殷長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