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重上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13號上訴人 蘇啟宗 訴訟代理人 林佳怡 律師被上訴人 刁鵬程 訴訟代理人 陶德斌 律師
黃淳育 律師 孔德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12日上午10時30分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謝雨真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