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1378號
原 告 呂敏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茂隆 等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
佰伍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經查本件
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
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