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330號
原 告 邱熙盈
被 告 楊金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改用簡易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
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
額程序。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
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前項裁定,不得聲明
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2、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保證金,經原告為訴之追加,其請求
給付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萬元,本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
當,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2項規定,裁定改簡易
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