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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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81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周郁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芝迎 即 王妤菁 等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
,按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行使其撤銷權,如僅請求撤銷債務人
之行為,則應以行為當事人為被告,即其行為為單獨行為時,應
以債務人為被告,其行為為雙方行為時,應以債務人及其相對人
為被告,故其行為當事人有數人時,必須一同被訴,否則應認其
當事人之適格有欠缺(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78號、38年台上字
第308號判例參照)。則原告即應以該協議之當事人一同為被告
,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
正本件被告之當事人適格(本院已調得被告等人分割繼承登記原
案資料,原告得自行聲請閱卷,以利補正),並應依對造人數提
出補正後起訴狀之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