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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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聲字第97號
聲 請 人 楊恭仲
相 對 人 楊 曹金平
楊正瑜
楊丕淵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辦理坐落於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2樓房屋一戶(總面積100平方公尺)及其基地
○○○區○○段263、264、265地號各持分1/20)之公同共
有繼承登記及代繳地價稅、房屋稅,其需繳納總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163,383元,由九位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均分擔,
每人分擔金額為18,153元,聲請人欲通知相對人 楊曹金平 、
楊正瑜、楊丕淵等人須就拍賣分得價金每人各自扣除4,538
元等事,惟因相對人送達不到,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楊曹金平、楊正瑜、楊丕淵郵寄
存證信函,依其提出之存證信函所示,其送達地址均為台北
市○○區○○路○○號,惟經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所
示,相對人楊丕淵之戶籍地址現為台北市○○區○○路○○號
17樓,與前開送達地址不同,聲請人既未曾向相對人楊丕淵
最新戶籍地址送達,則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
件尚屬不符;且相對人楊曹金平、楊丕淵確實居住於上開戶
籍地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民國107年11月28日
北市警士分防字第0000000000號覆函1件在卷可佐,堪認聲
請人前所送達之通知文件,已置於相對人隨時可得領取之狀
態,縱使相對人逾期未領取,亦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
不符;而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派員
至相對人楊正瑜之戶籍址查訪,其調查結果略以:相對人楊
正瑜則長年旅居日本未有居住事實等情,然依聲請人提出之
相對人戶籍謄本所示,並無相對人楊正瑜將住所遷出國外之
記載,且相對人楊正瑜自96年10月24日出境起至106年8月17
日為止,每年至少回台2次以上,亦有網路調閱相對人楊正
瑜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在卷為憑,尚難認相對人楊正瑜已
未居住該址,則其即無居所即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或無法通知
之情形,因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