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字第160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孫文慶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靖雅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王靖雅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78
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本件已定於民國107年
12月17日下午2時50分於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請遵期
補繳裁判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