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簡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簡字第607號
原   告  江姿瑩
      林廖藝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林世偉   住嘉義縣○○鄉○○村○○○0號
被   告  黃淑慧 (即 沈長庚 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里○○路○段○○巷
            ○號四樓
       沈嘉琪 (即沈長庚之繼承人)
           住同上
       沈嘉揚 即沈長庚之繼承人
           (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榮慧   住嘉義市○區○○街○○○號
被   告  沈嘉勝 (即沈長庚之繼承人)
           住新北市○○區○○里○○路○○巷○○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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