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甲○認為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改造模型槍、子彈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日執行羈押,復自九十一年一月十日起及同年三月十日起各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孫啟強法官李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秀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