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司雄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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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雄補字第47號
聲 請 人 王阿省
            樓2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顏婉如顏佩華 間返還財物等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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