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雄補字第47號
聲 請 人 王阿省
樓2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顏婉如 、 顏佩華 間返還財物等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
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
第1項第1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