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75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凱玲 發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55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1,6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4,0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