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催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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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催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催字第24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惟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5日通知聲請人,命限期於送達次日起7日內應釋明票據權利關係(取得票據之原因),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5月2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9月15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催字第24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新永光企業有│第一商業銀│97年5月5日│27,686元│YA0000000│││限公司 李廣鐘 │行金城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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