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0年度新簡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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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一二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向本庭(台南縣新市鄉○○路○○號)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伍佰零壹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肆佰伍
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蔡 雅 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陳 隆 興
中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