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9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俊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俊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俊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民國106年2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5月1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㈠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47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㈡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65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簡字第67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㈣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5年度簡字第68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㈤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21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㈥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0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㈦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審簡字第35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㈠至㈦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38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於106年2月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6月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5月17日,此有卷附之法務部矯正署107年
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70163882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為憑。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奎彰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